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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有線電視兩個樓層同一戶裝機問題
主管機關有解釋
跟室內梯與室外梯無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98)年1月7日第278次委員會議決議針對有線電視涉及「戶」定義作成法規解釋
其收費標準「每戶」係指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而言
並基於戶定義之相關態樣甚多
考量無法含納所有涉及戶爭議類型
其餘態樣則改以目前實務上之收費情形以成例認定
以解決有關有線電視涉及「戶」定義之主要收費客訴爭議。
NCC指出
鑑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商雙方基於著作權法其授權僅限於「家庭收視戶」之相對概念
故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費用係以「戶」計價
亦即採家庭戶之概念收費
雙方並無相關爭議
惟實務上因涉及戶之態樣甚多
致使少數涉及戶定義(爭議類型主要為套房出租、頂樓加蓋、學生宿舍、透天別墅、民宿收費及其它-多為雙層打通或上下樓自住等)
究應如何收費之紛爭頻傳
且未能就此一不同糾紛態樣
對「戶」之概念有明文定義
經考量並參酌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予以明確其概念核心
爰現階段仍以原家庭戶之意旨為主
但對其餘各類型之態樣收費情形
NCC則予以歸納彙整後
以成例認定;並採用對消費者最有利之成例參考資料作成建議
以提供各縣市政府協調及系統業者之差別收費參考
並視個案保留議價空間。
另各縣市政府亦可依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
請系統經營者檢送其差別收費標準作為審核費率之參考。
另NCC表示
查目前系統經營者對於套房出租處所或學生宿舍提供承租人有線電視之收視服務時
係以每一房間之裝機做為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計費單位
惟在法無明定之情形下
對於計費單位如何計算
系統經營者與出租房間之訂戶時生紛爭。
該會參酌桃園地方法院 97 年度桃小字第 950 號小額民事判決
及NCC於97年10月16日舉辦之座談會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出就套房分租而言
若以出租套房為業者
非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
故最終之消費者為分租戶之住戶而非房東;再者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亦同意有線電視之收費以家庭為基準
共同生活之一家人為戶之基本定義。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int.aspx?table_nam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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