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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中法官叫我處理的事件
1.其中有一條叫我附清償民間債權人的相關證明
如果找不到的話會影響判決結果嗎?因為我會寫這一條是因為想說明
我有一直還錢的動作
不論是銀行還是民間
而且之前我也附過許多銀行的清償證明。
2.另外
因為我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時
因與申請日期有叫我重新申請並加申請信用記錄。
第一份清冊是八月份
第二份清冊是十一月。
其中:台新銀行多增加了3千多元
超越原本的最大債權銀行-安泰
法官叫我解釋這些
請問我要怎寫?原本安泰:負債100萬
單一筆信貸(年息12%
七年多前的事情)。
現在台新:超過安泰3千多元
現金卡:50萬
信用卡20萬
信貸10萬元。
上述2筆未繳時間大約7年。
3.另外他還要叫我預繳3千元
什麼郵務送達費之類的。
還要叫我提出可還款之方案
並說明其計算方式。
請問有固定格式嗎?另外我有被多家銀行合併扣薪1/3
這種也算是我的支出嗎?有要寫上去嗎?另外我沒有附保全處理申請書
聽說效果不大
而且我想反正要還錢了
保不保全都無所謂了。
4.其它還有父母都有社會福利補助
我要如何說明我仍需獨立照顧父母親之相關證明
如果我用內政部提供的每人單月最低生活標準做衣據的話
可行嗎?再此先謝謝 所有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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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2120632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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