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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美國職棒合約問題

1.球員於合約快到時..所謂ㄉ選擇權..及買斷...是何意呢???2.小聯盟3A-升上大聯盟後幾年後..可薪資仲裁..調整薪資呢???
1.所謂的合約裡的選擇權(option)有三種

包括club option、player option和mutual option。

club option的意思是如果球團執行某選手該年的club option

則該選手該年就自動留在球團內

不得成為自由球員。

既然club option是由球團選擇要不要執行

那麼player option當然就是由球員來選擇執行與否。

至於mutual option

則是雙方都有執行權、但雙方也都有否決權。

我們節錄Yankees投手Mussina的合約來當例子:Mike Mussina6 years/$88.5M (2001-06)

plus $17M 07 club option * $12M signing bonus (paid over 6 years) * 01:$8M

02:$9M

03:$10M

04:$14M

05:$17M

06:$17M; 07:$17M club option ($1.5M buyout)--07:$17M club option :意思是如果洋基隊選擇執行Mussina在2007年的club option

那2006年季末Mussina將無法成為自由球員

而留在洋基隊打球。

同時洋基隊在2007年要付給Mussina 1700萬的薪資。

--($1.5M buyout):這裡的buyout就是所謂的「買斷」

通常buyout都是根著option走的

這裡150萬的buyout就是指當洋基隊選擇不執行Mussina 2007年那個1700萬的club option時

他們必須付給Mussina這150萬來「買斷」這張合約

然後讓Mussina在2006年季末成為自由球員。

而以Mussina的狀況來看

我們會說「Mussina和洋基隊有一紙6年價值8850萬的合約」

但通常我們在談合約價值的時候

是不會把所謂club option那一年的預定薪資計算進去的

反之

被計算的是buyout的價值!

因為buyout的金額才是選手一定能拿得到(guarantee)的錢。

換句話說

Mussina這6年8850萬的合約價值是這麼計算的:1200(signing bonus) 800(2001年薪資) 900 (2002年薪資) 1000 (2003年薪資) 1400 (2004年薪資) 1700 (2005年薪資) 1700 (2006年薪資) 150 (2007年buyout) = 8850(萬)當然

有的時候球團嫌club option那一年的價值太高

也不乏有提前否決club option

然後付上買斷金額

重新簽合約延長(contract extension)的例子。

2.昇上大聯盟後

球員最快獲得申請薪資仲裁的資格如下:-- 在大聯盟打滿三個球季-- 在大聯盟打滿兩個球季但未滿三個球季

不過service time在所有大聯盟「滿兩球季未滿三球季的選手中」排在前17%。

滿足這兩個條件的人都有資格申請薪資仲裁(Salary Arbitration)。

而如果在大聯盟打滿六個球季

同時身上沒有未完的合約

就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Free Agent

FA)。


選擇權就是球員合約到期之後

在其他球隊與該球員簽約前

原球隊或球員可以延長合約的一種權利

而買斷則是球隊不執行這個選擇權時

需要額外支付一筆金額給這位球員。

以洋基隊一壘手Tino Martinez的合約為例

他今年簽下的是一年300萬的合約加上2006年300萬的選擇權(option)

他今年的薪資是275萬

合約到期後

洋基隊可以選擇以300萬的條件再將他留下一年(2006)

如果洋基隊不執行這個選擇權

那麼就必須支付25萬元將合約買斷(buyout)。

換句話說

Martinez在這份合約最少可以拿到【275萬(2005年薪資) 25萬(buyout) = 300萬】

最多則是可以拿到【275萬(2005年薪資) 300萬(2006年薪資) = 575萬】

所以說他簽下的是一年300萬的合約(可拿到的最低金額)。

以上是最常見的「球隊選擇權」

另外還有「球員選擇權」的部分

以白襪隊Frank Thomas的合約為例

他的合約是2003年有500萬的薪資

而2004年Thomas有600萬的球員選擇權

如果Thomas拒絕執行

那麼白襪隊就有800萬的球隊選擇權能將他留下

不過Thomas在這一年可以拒絕白襪隊的球隊選擇權而成為自由球員。

2005年Thomas有800萬的球員選擇權

如果他拒絕

那麼白襪隊可以有1100萬的球隊選擇權將他留下

而且Thomas不能拒絕

2006年Thomas則是有1000萬的球員選擇權

如果他拒絕

白襪隊還擁有1200萬的球隊選擇權

但這一年白襪隊有權以350萬將合約buyout。

在上述例子中

如果Thomas在2004年的表現不佳

讓他自認為在自由球員市場中無法得到好的身價

那麼他就能選擇以800萬的條件留在白襪隊;相反地

如果他在2004年有非常優異的表現

讓他認為自己有機會在市場中獲得更優渥的條件

那麼他就可以拒絕執行這個球員選擇權

但是白襪隊此時可以執行1100萬的球隊選擇權將他留下。

簡單講

球員選擇權就是對球員的一種保障

就算表現得再差

他還是可以留在原來的球隊當中;而球隊選擇權就是對球隊的保障

即使球員表現再好

如果球隊執行選擇權

他還是必須以合約中規定的金額留在這支球隊中。

另外一個重點就是『選擇權必定會伴隨著buyout』。

至於薪資仲裁是年資滿三年的選手才能夠提出申請

而滿六年之後就可以成為自由球員

所以可以提出薪資仲裁的就是年資滿三年

但未滿六年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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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80454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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